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退货
发布时间:2022-06-17 17:01:03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告解读
海关监管要求
由于电商运营的特点及互联网消费习惯,商品退货情况比较常见。商家为吸引消费者选购,通常会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而部分商家更是将时间延长至15天。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逐渐兴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能否方便地退货也逐渐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手续办理流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申报采用线上无纸化操作模式。海关总署2018年第113号公告统一明确了进口商品退货申请的报文规范以及数字签名技术要求。企业应按照公告指引,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企业可向原商品进口的海关申报进口商品退货申请单,并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申请退货的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于符合条件的退货申请,海关完成审核后,按照业务模式的不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退回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库内进行存储,直购进口商品退出境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与个人相关的规定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多个部委共同下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等。
同时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后,需要缴纳税款并累计个人年度交易金额。发生退货行为,消费者最终没有完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的,无需缴纳税款及累计个人年度交易金额。为此,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退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成功办理退货手续并按规定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金额。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告解读
可以退货的零售出口业务模式
目前,可以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的零售出口业务模式包括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9610出口)、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出口)两种模式。
退货申请主体及相关要求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主体即为原出口清单的申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退货主体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9610)退货的企业,海关鼓励企业WMS(仓储管理系统)和OMS(订单管理系统)数据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申请开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1210)退货的企业应主动向海关开放生产作业系统,同海关账册系统联动印证。
退货商品要求
申请退货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需要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回时应具有可验核的标识,以便海关抽核退货商品是否为原出口商品。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
如退货商品不涉及退税或者能够提供国税部门未退税证明、退税己补税证明,经审核为原出口跨境电商商品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回的,准予不征税退回国内市场。
退货时空要求
时间上,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要求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运且将货物退回。
空间上,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要求退回原直属关区,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要求退回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
1210包裹零售出口退货账册管理要求
开展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及退货的企业,应提前申请设立跨境电商出口账册,退货时应使用原跨境电商出口账册进行记账管理。退货商品可流转至区内其他保税物流账册,海关按照现行规定实施保税监管。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流程
申请退货。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退货申请;退货申请的商品种类、数量等不得超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商品和数量范围,跨境电商企业、平台企业须与原出口清单一致。
退货审核。系统将校验退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退货期限等要求,并与原出口清单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若原出口清单已汇总成报关单,还须进一步验核退税或退税已补税相关证明。
进境到货。退货商品进境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通过出口统一版系统发送到货信息。监管作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退货商品理货区、待放行区。
查验放行。对于需查验的退货商品,海关可通过机检或人工查验的方式进行查验,查验正常的予以放行。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退货流程
申请退货。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退货申请,退货申请的商品种类、数量等不得超出原出口清单的商品种类和数量范围,电商企业、平台企业须与原出口清单一致。退货审核。系统自动校验退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时限等要求,并与原出口清单以及原区域(中心)的跨境电商出口底账数据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生成“退货单”。
进境到货。商品到货后、“退货单”放行前,跨境电商退货商品应存放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区域;监管作业场所运营人按规定进行盘点,并向海关发送到货信息。
海关查验。对于需查验的退货商品,海关可通过机检或人工查验的方式进行查验,查验正常的予以放行。
账册核增。区内企业汇总已放行的“退货单”,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对应的原区域(中心)的跨境电商出口底账相应核增。
退运到境内区外。原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报退运货物(4561)进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并提交不涉及退税或未退税、退税已补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准予不征税复进口至境内区外。
“非主流”出口退货模式
海关在设置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政策时,除了提供原渠道出、原渠道退等“主流”退货模式外,还充分考虑了市场和企业的实际需求,设置了许多个性化“非主流”的退货模式,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求,灵活选择退货模式,最大化节约成本。
境外退运入区复出境
操作方式:对于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仅需退回区域(中心)再复出境的,企业按照区域(中心)现行规定,按照退运货物(4561)退运进境入区域(中心),可纳入普通保税物流账册监管,同时在进口报关单/进境备案清单备注栏首位填写“KJHW”。
适用情形:该模式允许企业可以将无需退回国内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商品作为普通进口商品退入区域(中心),进行再次销售或作其他处理,并通过任意合法的形式再次复运出境。
国内出口入区再退运至境内区外
操作方式:从国内出口进入区域(中心)但尚未实际离境的出口电商商品,需原状退运至境内区外的,原国内出口企业应在原出口进区报关单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并在报关单备注栏首位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按规定复进口至境内区外。
适用情形:该模式下,企业可以将因海外消费者取消订单或者自身业务调整等原因而不再需要出口的电商商品退回境内,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的货物调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