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物流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17 17:00:44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文告解读

跨境电商转关物流管理相关信息

转关是跨境电商物流管理的重要内容,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允许企业将进口海关监管货物由进境地入境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或将出口海关监管货物在启运地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监管放行或将海关监管货物由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的行为。经海关同意可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运接驳转关运输货物。转关运输有效增强了物流的灵活性,有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转关运输的方式有哪些?

 提前报关转关: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方式。

 直转转关:进境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转关,以及出境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出口转关。

 中转转关: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中转货物适用中转方式转关运输。

跨境快速通关模式

 为提高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公路运输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在广东省创新推出了“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即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跨境货物、物品运输的企业,可使用经海关确认备案的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设备及安全智能锁,将卫星定位信号接入海关物流链可视化管理系统,满足上述条件的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可采取“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通关。开展跨境快速通关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须应用金关工程二期智能卡口管理系统。该模式业务流程如下:

 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跨境过境业务,“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1小时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承运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