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发布时间:2022-06-17 16:23:34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文告解读

何为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哪些业务模式?

目前,纳入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710”。

2.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10”。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企业有哪些资质要求?

1.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境外企业的,不需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但申报时应如实申报平台名称等信息。

2.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已在主管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备案时向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仓一表);

(2) 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3)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如有变更,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更新。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如何向海关申报?

1.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2)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系统校验通过的向H2018推送报关单。

2.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

(1)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2)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的向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推送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注意】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B2B出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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