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区域出口1210

发布时间:2022-06-17 16:21:59     

什么是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是指电子商务企业把整批商品按照货物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实施账册管理。境外消费者网购区内商品后,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电子数据,提交《申报清单》,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商品还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文告解读

要点解析一: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

 区别于9610出口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开展,“1210”出口最主要的特点是需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即商品先批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完成销售后,再通过小包裹形式配送出境。相比“9610”出口,商品的仓储、理货、分拣、打包等环节统一集中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进行。

要点解析二“1210”用于出口时可在试点城市外广泛开展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但其用于出口时无上述特定试点区域限制。全国各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即使未获批进口试点,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均可以开展1210出口业务。

要点解析三:常见的通关模式

 与9610出口一样,1210出口时,也有两种通关模式。一是“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即海关凭《申报清单》核放货物,每月15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按照清单表头“八个同一”的规则(即: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进行汇总,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二是对于综试区内的特殊区域出口业务,还可以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模式通关,即海关凭《申报清单》核放货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无需再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要点解析四:账册管理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及其退货业务的发展,针对其业务特点和流程,专门组织开发了金关二期“跨境电商出口账册”。目前,金关二期系统账册功能已全面推广使用,可以为出口商品在特殊区域内的仓储、流转、入出区等全流程管理提供有力的系统支撑。

 

特殊区域出口1210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