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出口9610

发布时间:2022-06-17 16:21:31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文告解读

 目前,跨境电商9610出口有两种模式,一种叫“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另一种叫“清单核放、汇总统计”。

 所谓“汇总申报”:是指将很多的清单,按照一定的规则汇总生成报关单,时间是在次月,汇总规则是“八个同一”,包括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如果想要在次月汇总生成尽量少的报关单,那就需要这八个字段尽量集中。我们假设某家企业只出口单一的商品,并且只卖给单一的国家,那么商品编码、目的国和运抵国是一致的,另外五个字段也很容易做到一致,这种情况下,无论当月出口了多少包裹,次月只需要汇总生成一票报关单就可以了。

 所谓简化申报,是指在商品编码上的简化。原来需要申报10位的商品编码,现在只需要申报前4位就可以了。但是,简化申报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是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城市,其次还需要同时满足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证件管理,且单票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商品。

 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模式必须要汇总生成报关单,海关总署会将报关单数据统一交换给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第二种模式不仅不需要汇总报关单,还可以简化申报。如果企业需要退税,必须选择第一种模式,如果企业无需退税,那么两种模式可以自由选择。就手续来说,第二种模式相对会简化很多。

 

一般出口9610流程图

 海关总署2014年第12号公告确定新增9610监管代码,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规定相关企业需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并明确了作业流程。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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