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购进口9610

发布时间:2022-06-17 16:20:16     

什么是跨境电商直购进口

 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一般是指境内消费者通过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境外商品,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提交《申报清单》,境外商品一般通过邮件、快件等物流运输方式进口至符合跨境电商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海关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于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文告解读

 海关总署2014年第12号公告确定新增9610监管代码,并规定按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了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传输主体,并要求各传输主体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相关企业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其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向海关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中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首次明确了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的原则,并明确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公告中要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目前,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其中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直购进口9610流程图

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流程.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