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规定必须知道!

发布时间:2022-06-17 17:45:49     

文告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94 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二十九)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三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文告解读

要点解析一:禁止通过电商渠道零售进出境的商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八章规定,“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一些不熟悉海关业务的企业或消费者看了上述规定,可能仍不知道不能进出口的商品具体有哪些,这里有必要作一个简要梳理。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商品不能通过电商渠道进出境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商品,不能通过任何渠道进出口,自然也包括跨境电商渠道。具体的物品清单如下:

《禁止进境物品表》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表》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备注:“仿真武器”主要是指仿真枪械,具体根据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列入《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的商品不能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出口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涉及到快递配送的,需符合寄递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国邮发﹝2016﹞107号)所附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物品,其他物品等19类商品不能从跨境寄递渠道进出境。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根据现代法学理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私权利。因此,海关一般依照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而实施保护。权利人请求海关保护,需要提前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是10年,申请续展备案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对于处于备案期内的知识产权,海关依职能进行保护。一般而言,海关在查验时发现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货物、物品进出境时,会暂停办理通关手续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确权。对于权利人确认为涉嫌侵权货物、物品,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申请并提交担保的,海关将依法实施扣留,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只有《正面清单》内的商品才可以进口。

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简称《正面清单》)规定了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的商品种类,目前最新版包含1413项8位税号的商品种类,只有归类属于这1413个税号的商品,才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境。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一项商品属于《正面清单》税号,也不一定能从电商渠道进口。这是因为,一方面《正面清单》内商品是指一类商品的统称,在实际监管中这些商品存在不符合其他进境规定的情况;另一方面《正面清单》中部分商品有备注限制要求,商品进境还须同时符合备注有关要求。

关于《正面清单》的备注要求,大致来说可以分为四类控制条件:第一类是贸易方式控制,部分商品仅能通过网购保税方式进口,不能通过直购渠道进口,如海鲜等;第二类是排除控制,如列入了两用物项清单的商品,或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商品,不能通过电商渠道进口;第三类是品名控制,一个税号通常对应多种商品,只有其中几种特定商品才能进口,如32151900(其他印刷油墨)仅限家用打印机墨水能够进口;第四类是重量控制,只有低于规定重量的才能进口,如砂糖每人每年限重2KG以下,长粒米每人每年限重20KG以下等。

要点解析二:海关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海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走私行为,一种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要求,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下面,我们就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来看看具体该如何依法处理。

什么是走私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列举了走私行为的六种情形,同时第八条还列举了按走私行为论处的两种情形。

直接认定为走私行为的六种情形: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按走私行为论处的两种情形:

(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可以看出,海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两种走私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瞒关”。指行为人通过海关进出境,采取伪报、瞒报、低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这种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在占比最大。

“绕关”。即不通过海关监管区,非法绕关走私,如在边境地区不通过直接运输货物进境。

“后续走私”,又叫“变相走私”。指行为人先合法进口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

“间接走私”,又称为“准走私”或“牵连走私”。这种行为并不直接在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对走私行为的处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走私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其中违法所得指的是由走私货物、物品直接产生的收益,包括变卖所得的货款、通过走私获取的利润等。

可以并处罚款。所谓并处罚款,是指在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罚款处罚。

没收或销毁“作案”工具。对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取消开展海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及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企业,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及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想了解具体哪种行为,还需要结合后面的罚则条款进行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对应的罚则共20多条,由于跨境电商新业态独特的监管特点,并不是所有条款都能适用。实践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单独适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单独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则适用于全部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下面以跨境电商出口渠道为例,说明常见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通过电商渠道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二是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通过电商渠道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且不能提供许可证件;三是出口清单中关键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四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未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关键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况;五是未经海关同意处置电商出口货物;六是未经海关同意在海关监管区域外存放电商出口货物;七是经营电商出口货物相关业务,发生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等情况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根据企业具体行为情况和造成的损害程度,海关可以分别对上述行为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业资格、取消注册登记等处罚,但力度普遍弱于走私行为,这也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是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之间竞合情形。如果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二是违规行为与违规行为之间的竞合情形。如果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要点解析三:跨境电商企业稽核查

194号公告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

什么是海关稽核查

海关稽核查,实际上是海关稽查和海关核查两种行为的统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总体来说,海关稽查相比海关核查涉及面更广、范围更大。但不管是海关稽查还是海关核查,都是海关监管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检查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规范性,也是在引导和规范企业的守法自律、合规经营。

跨境电商业务中海关稽核查的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海关稽查的对象是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以下七类:一是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是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是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是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是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是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七是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海关核查的对象包括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

结合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相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应当接受海关稽核查。但是,由于跨境电商较为特殊,具有“点多线长”的业务特点,所以实际稽核查范围会因业务模式不同而有较大差异。具体来说,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涉及的企业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其中,除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属于境外企业外,其他企业都是境内企业,都属于海关稽查对象。

跨境电商一般出口涉及的企业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境内企业,都属于海关稽查对象。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涉及的企业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报关企业和仓储企业,同直购进口一样,除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也都在海关核查范围内。同时,由于仓储企业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所以其还属于海关核查的对象。

要点解析四:跨境电商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经常翻阅各类监管政策文件的朋友们经常会看到一句话,那就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中也有这句话。下面我们就透过这句话,探寻一下电商渠道的走私案件及相应的刑事规定。

海关是国家设立的进出境监管机关之一,涉及海关业务的刑事犯罪主要是走私犯罪。在刑法体系中,走私犯罪是一类罪名的统称,在刑法中占有较大的篇幅,包含第一百五十一条至一百五十七条共七个法条,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上述几个罪名都在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等多个具体罪名,此外还特别规定了变相走私罪(第一百五十四条)、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走私共犯(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暴力抗缉(第一百五十七条)等情形。在这些法条和罪名中,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看作是基础罪名,其他罪名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这个罪名的延伸与拓展。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跨境交易方式,相比传统的货物贸易,具有“两优势、两限制、一要求”的特点。

“两优势”是指监管条件优势和税率优势。监管条件方面,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税率方面,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关税税率暂定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以普通消费品13%的增值税计算,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综合税率一般超过20%,但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税率只有9.1%,优势十分明显。

“两限制”是指消费主体和商品限制。消费主体方面,政策要求仅限个人自用购买,不得再次销售;商品种类方面,政策要求只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商品才能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渠道购买,且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年度交易限制26000元。

“一要求”是指企业要与海关联网,并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经“三单”比对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的权利

可以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海关也有义务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

海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企业有权利提出回避要求。

企业的义务

应当设置、编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应当配合海关稽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海关查阅、复制资料或者进行场所、仓库检查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配合;

海关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延伸阅读:海关稽核查的要点

执法依据

海关稽查的执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前者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法律层级属于行政法规,后者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法律层级属于部门规章。

海关核查的执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法律层级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稽核查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海关稽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个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通过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资料、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等具体的稽查行为,监督、检查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海关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稽查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提高进出口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防范和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从这两方面来说,属于后续管理和执法性检查双重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一条同样指出,海关核查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保税核查是由于保税管理上的需要,对保税企业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属于执法检查的范畴。

稽核查范围

海关可以对稽查对像的以下七种活动进行稽查:一是进出口申报;二是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是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是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是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是其他进出口活动。

海关核查的范围包括:单耗核查、盘点核查、内销核查、外发加工核查、深加工结转核查、不作价设备核查。

执法期限

海关稽查的期限根据稽查对象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类: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稽查的期限是自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稽查的期限是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

海关核查期限根据核查范围可以分成三类:

对于保税加工业务,海关核查的期限自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加工业务备案手续之日起至海关对保税加工手册核销结案之日止,或者自实施联网监管的保税加工企业电子底账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其电子底账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

对于保税物流业务,海关核查的期限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起至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日止。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核查的期限自海关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其经营期限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