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特殊情形的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7 17:26:19     

优先安排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商品,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海关实施径行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商品实施径行查验:(一)进出口商品有违法嫌疑的;(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查验时,存放商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对已查验商品进行复验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商品的复验。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商品进行复验:(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二)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查验赔偿

海关在查验进出口商品时造成被查验商品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进出口商品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商品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