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功能区内监控系统设置的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22-06-17 15:22:34
理货区
应对车辆停放装卸区、商品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库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号、商品进出、人员进出、商品储存情况、商品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待处理商品处理区
指存放待申报、待查验、待处置等各类未办结海关手续商品的仓库。
应对商品堆存区、装卸区、商品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库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商品进出、人员进出、商品储存情况、商品装卸和作业的全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应对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的上线口、下线口、线体以及设备与查验室连接通道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商品进出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商品进出查验室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查验区(室)
应对机检查验室、人工查验室、商品出入口、机检屏幕、人工查验台以及毒品快速检测室、检疫隔离仓库、检疫鉴定初筛室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商品进出、机检过程、人工查验等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摄像头海关专控。
海关处置区
留存商品仓库等海关处置区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鉴定、隔离、检疫处理等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摄像头海关专控。
放行区
应对商品堆存区、装卸区、商品出入口(卡口)、人员进出通道、库内区间通道、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商品进出、人员进出、商品储存情况、商品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暂不予放行商品仓库/场地
应对商品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商品进出、人员进出、商品储存情况、商品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超期商品存放区
应在商品堆存区、出入口、围网(墙)等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商品进出、人员进出、商品储存情况、商品装卸和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卡口
应对卡口的车头前方、车尾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车牌、司机、车辆尾部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应对卡口区域前后各设置广角或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卡口整体区域的全景式监控要求。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围网(墙)
根据海关的监管要求以及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以满足整个围网监控的连续性为原则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范围确保能够清晰监控翻墙、抛物等情况。监控摄像头海关主控。
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摄像头监控点,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检疫处理区
应对运输工具、集装箱、商品及木质包装等检疫处理作业位置设置摄像头监控点。能够完整监控检疫处理作业过程。监控摄像头海关专控。
场所经营人责任和义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进行注册申请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者纸质放行凭证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涉及海关监管作业的视频监控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外,未经海关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复制、使用和公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