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5 15:09:23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推进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联合制定了《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邮政局
2021年8月6日
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2021-2025年)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是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的重要载体,是连接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纽带。推进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大范围把生产和消费联系起来,提高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效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促进商贸物流降本增效,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需求侧管理,加快提升商贸物流网络化、协同化、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和全球化水平,健全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商贸物流提质降本增效,便利居民生活消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商贸物流企业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商贸物流规划引导,完善激励和保障政策,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坚持发挥创新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积极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物流业深度融合,提升商贸物流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综合考量各地商贸物流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对标国内国际先进,补短板、强弱项,着力缩小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我国与发达国家商贸物流发展差距。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畅通高效、协同共享、标准规范、智能绿色、融合开放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培育一批有品牌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商贸物流企业,商贸物流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高,商贸物流网络更加健全,区域物流一体化加快推进,新模式新业态加快发展,商贸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商贸服务业和国际贸易物流成本进一步下降。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商贸物流网络布局。加强商贸物流网络与国家综合运输大通道及国家物流枢纽衔接,提升全国性、区域性商贸物流节点城市集聚辐射能力。统筹推进城市商业设施、物流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优化综合物流园区、配送(分拨)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空间布局。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农村商贸服务和物流配送网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强化综合物流园区、配送(分拨)中心服务城乡商贸的干线接卸、前置仓储、分拣配送能力,促进干线运输与城乡配送高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搭建城乡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城乡配送车辆“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引导连锁零售企业、电商企业等加快向农村地区下沉渠道和服务,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实施“快递进村”工程,促进交通、邮政、商贸、供销、快递等资源开放共享,发展共同配送。(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区域商贸物流一体化。围绕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商贸物流一体化工作机制,提升区域内城市群、都市圈商贸物流规划、政策、标准和管理协同水平。优化整合区域商贸物流设施布局,加强功能衔接互补,减少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区域物流资源集中度和商贸物流总体运行效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加快标准托盘(1200mm×1000mm)、标准物流周转箱(筐)等物流载具推广应用,支持叉车、货架、月台、运输车辆等上下游物流设备设施标准化改造。应用全球统一编码标识(GS1),拓展标准托盘、周转箱(筐)信息承载功能,推动托盘条码与商品条码、箱码、物流单元代码关联衔接。鼓励发展带板运输,支持货运配送车辆尾板改造。探索构建开放式标准托盘、周转箱(筐)循环共用体系,支持托盘、周转箱(筐)回收网点、清洗中心、维修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推荐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商贸物流企业及个人参与国家标准化工作有关表彰和激励。(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5G、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商贸物流全场景融合应用,提升商贸物流全流程、全要素资源数字化水平。探索应用标准电子货单。支持传统商贸物流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广智能标签、自动导引车(AGV)、自动码垛机、智能分拣、感应货架等系统和装备,加快高端标准仓库、智能立体仓库建设。完善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推进自助提货柜、智能生鲜柜、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配送设施进社区。(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商贸物流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批发、零售、电商、餐饮、进出口等商贸服务企业与物流企业深化合作,优化业务流程和渠道管理,促进自营物流与第三方物流协调发展。推广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统一配送、分时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完善前置仓配送、门店配送、即时配送、网订店取、自助提货等末端配送模式。支持家电、医药、汽车、大宗商品、再生资源回收等专业化物流发展。(商务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供应链物流管理水平。鼓励商贸企业、物流企业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股权投资等方式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将物流服务深度嵌入供应链体系,提升市场需求响应能力和供应链协同效率。引导传统商贸企业、物流企业拓展供应链一体化服务功能,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鼓励金融机构与商贸企业、物流企业加强信息共享,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订单融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冷链物流发展。加强冷链物流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出口口岸等建设改造冷冻冷藏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移动冷库、恒温冷藏车、冷藏箱等新型冷链设施设备。改善末端冷链设施装备,提高城乡冷链设施网络覆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冷链物流智能监控与追溯平台,建立全程冷链配送系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绿色物流体系。鼓励使用可循环利用环保包材,减少物流过程中的二次包装,推动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大力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与物流装备,引导物流配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或清洁能源车辆。发展绿色仓储,支持节能环保型仓储设施建设。加快构建新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建设绿色分拣中心,提高再生资源收集、仓储、分拣、打包、加工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水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国际物流畅通。支持优势企业参与国际物流基础设施投资和国际道路运输合作,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推动商贸物流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物流网络支点。引导和支持骨干商贸企业、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企业等高质量推进海外仓、海外物流中心建设,完善全球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企业,持续增强航运自主可控能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进跨境通关便利化。深入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改革,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全面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成为AEO企业。(海关总署、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培育商贸物流骨干企业。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上市融资、联盟合作等方式优化整合资源、扩大业务规模,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连锁商超、城乡配送、综合物流、国际货运代理、供应链服务、冷链物流等领域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服务水平高、有品牌影响力的商贸物流骨干企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六)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深化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线上签注。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深入整治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乱收费、滥罚款等问题。改善城市配送货车通行和停靠条件,落实配送货车通行差异化管理措施,综合解决配送货车“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等问题。(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物流设施用地规划,促进城市物流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障商贸物流基础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政府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多渠道整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商贸物流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普惠金融,加大对中小微商贸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商贸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加强与重点企业日常工作联系,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名单内企业参与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物流标准化等商贸物流相关试点示范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提高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批发、零售、仓储、运输、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等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监测、标准拟定与宣传贯彻、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围绕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组织召开举办全国性、区域性的会议、展会及论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商贸物流行业统计。完善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研究建立物流重点行业统计分类标准,加强商贸物流领域统计分析。完善地方商贸物流统计监测制度,依托重点行业协会和重点联系企业,加强商贸物流运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提升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流通体系的重大意义,注重加强与国家出台各项物流政策措施衔接配套落实,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商贸物流发展环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落实举措,提出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制定工作台账。同时,要加强和改进对本地商贸物流重点企业的联系沟通与服务,并推荐一批企业作为商务部重点联系的商贸物流企业。工作台账(模板见附件1)和重点联系企业推荐表(附件2)请于8月31日前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工作进展实行半年报制度,上半年和全年结束15天内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工作进展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并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责任编辑:袁婷婷